2016年第2期船舶与海洋法律学术沙龙暨第三期研究生论坛

时间:2016-04-21作者:文章来源: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浏览:884

2016419日上午9501150,第2期船舶与海洋法律学术沙龙在主楼316室举行。本次沙龙以“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控制权研究”为主题,展开专题讨论。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法学系老师袁雪、罗猛及法学系部分研究生与本科生参加了沙龙,进行探讨和交流。由2015级法学硕士生刘艺同学进行主报告。

 


首先刘艺同学对《鹿特丹规则》规则以专章形式规定的“货物控制权”的背景以及制度意义等进行了分析,其次论述了货物控制权的概念、性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等,其中重点是阐述货物控制权的性质以及履约方能否成为义务主体等,再次介绍了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货物控制权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立法的不足,最后是就目前《海商法》的修改话题对加入货物控制权进行了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设想。

 

 

在刘艺同学汇报后,师生们就沙龙展开了热烈的学术讨论,主要针对货物控制权的性质以及履约方能否成为义务主体等问题进行了交流。罗猛老师认为,货物控制权的性质属于混合性质,而有些同学则认为其属于请求权,还有认为属于处分权、形成权,由于货物控制权的性质并没有定性、其是研究货物控制权相关制度的基础,因而是一个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在讨论中,袁雪老师指出,不能把货物控制权和中途停运权完全对立起来,更多的是要寻找二者的联系,要将该主题的研究放置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运输统一化的框架下,结合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讨论,注意到该权利的实质在于协调国际贸易和运输中船方与货方的利益冲突、对船方的权限进行进一步限制。最后罗猛老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点评,罗老师指出在我国《海商法》修改的话题火热之际,对货物控制权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也鼓励刘艺同学能够继续研究下去。

 

 

参加论坛的同学们表示,活动精彩且意义深刻,并十分期待下一次学术沙龙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