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定与保护
报告人:房仕琪(2015级法学本科生)
点评人:刘沫茹老师
时 间:2016年11月24日(周四)下午13:30
地 点:主楼316室
内容介绍: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迅猛发展,网络因其交互性程度高、受众面广的特点为言论的自由表达提供了广阔空间,我们在为网络言论振臂高呼的同时却又不得不警惕新兴犯罪――网络诽谤的发展,现实生活的不可预见性使得法律的完善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如何在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限定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仍旧值得我们思考。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被我国和西方许多民主国家载入宪法,同时在许多全球性、地区性的国际人权公约中也有所体现,美国作为拥有较多言论自由保护司法实践的国家,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定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对作为言论自由一种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定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本次沙龙将结合“伯恩斯坦诉美国案”和“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以及“黄静案”三个案例,对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中的网络言论权的限定与保护进行讨论。
互动性探讨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特殊性及其限度。
2.网络言论自由权存在的价值。
3.应如何对被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立法保护和限定。
欢迎有兴趣的老师和同学们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