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6期船舶与海洋法律学术沙龙预告(总第15期)

时间:2016-12-13作者:文章来源: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浏览:775

  讨论主题: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海运减排中的适用问题

  报告人:周阳(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加人:船舶与海洋法律方向师生

  时间:20161213日(周二)下午152517:25

  地点:主楼314

  内容简介:

1992年,在《里约宣言》原则七中首次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的具体内容,“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同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确定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原则,为各国规定了不用的权利、义务。1997年,《京都议定书》承袭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配上继续沿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系统这一主要目标而提出了具体举措。

而对于减少海上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国际上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专门的规定。但在《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2款: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中,有涉及到航空航海的温室气体减排的内容,而且该条明确指出了规范对象为“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即发达国家,指明了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主要责任承担方。由此可以看出,在减少海上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可以确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主要的法律原则。《京都议定书》是最早提及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国际公约,并就制定海运减排规则问题对IMO进行了授权,因此从1998年起IMO开始关注海域减排问题。然而,在1997IMO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简称MARPOL)进行修订,增加了标题为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附则六,其中在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配方面采用了“不歧视待遇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违背。与此同时,国际海运实践中普通存在的“方便旗”现象,也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实际适用上的巨大阻碍。

因此,本次沙龙将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否真正地适用于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制问题,并探究该原则发展的现状、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现状,以及我们国家该如何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

    欢迎有兴趣的老师和同学们积极参加!